科研制度

5.关于印发《延安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5年02月27日 13:15

关于印发《延安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延大发〔2017〕86号

各有关单位:

《延安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大学

2017年11月28日

延安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技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陕教规范[2015]6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 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16]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 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关于印发《延安大 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大发〔2017〕8号)、《延安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 办法》(延大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 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 的余额,因故终止的项目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结题验收2年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全额 收回,按国家规定原渠道上缴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其它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经费主管部 门规定收回的,全额收回,可留用部分,应办理财务结算,结转为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 用于项目组负责人进行后续科学研究,按照直接经费预算科目支出(劳务费支出超过10%时应写出说明并报学院和科研处批准);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连续两个自然年度休眠的,由 学校收回,纳入学校科研基金账户统筹使用。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后,须办理结项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项证明材料。根据《关 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意见视横向科研合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结余经费依照《延安大学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延大发[2017]4号)办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退休、因病失去工作能力、意外伤亡等情况,找不到项目承接 人办理项目移交及结转手续的,视为项目因故终止;项目下达部门不再办理延期手续,项目 组成员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视为项目因故终止。

第六条 因故终止的各类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写出说明,由院(系)及 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示,重大事项应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项目因故终止形成的结余经费,项目经费主管部门规定收回的,全额收回;可留 用部分,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