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安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延安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经2022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延安大学
2022年6月29日
《延安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激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横向科研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工作更好地服务教学、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发〔2016〕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2〕3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以及《延安大学关于树立正确科研评价导向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学校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等方式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或境外组织委托获得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按横向项目合同约定由对方单位拨付至学校账户的经费,以及国际科技合作中与境外单位间科研合作等取得的经费。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体制。
(一)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对合同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管责任;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负责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组织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遵守有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研究与服务工作,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和经费监管责任。
(三)财务处按照相关财经政策监管,协助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进行决算审核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的支出业务进行审核;负责按科研处通知办理科研项目结算的相关事项。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五)横向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是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负责人,对横向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性、报销票据的真实性、手续的完备性、项目结题验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以及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
第三章项目合同签订
第五条横向项目须签订项目合同。横向项目合同须以学校为单位签订,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含直属附属医院)代表学校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的须在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横向项目合同文本范式按《关于规范横向项目合同的通知》(延大科发〔2019)1号)合同文本范式,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类别。如委托单位有其他要求的,可与委托方协商拟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相关内容及责任。
第七条横向项目合同签订采取逐级审查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洽谈后形成合同草案。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合同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和能力;本单位是否可提供项目实施所需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外协科研事项是否必要且可行;项目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是否合理等。
(三)科研处负责对合同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结题方式是否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科研处代表学校审查通过后,项目负责人方可与委托方签订正式合同。合同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由科研处审核,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金额100万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由科研处、分管副校长审核,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由科研处、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核,项目负责人签订;法律关系复杂以及综合性合同、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技术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方可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横向项目合同签订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草拟合同文本,与委托方商定具体内容。
(二)项目负责人填写《延安大学横向项目合同审核表》,二级单位对合同规范性、内容等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报学校科研处审查,一般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前15个工作日报科研处项目管理科。
(三)横向项目合同由主管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签发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签订手续,并加盖“延安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或学校印章)。横向项目合同文本总数为委托方所需份数外加
学校所需四份(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科研处、财务处各执一份),各有关单位负责对存档合同及项目信息保密,非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准借阅或外传。学校与企事业单位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平台,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平台管理办法执行,合同经平台负责人审核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横向项目以投标方式获得、需要学校授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拟投标项目的相关情况、技术需求和成果形式、参与投标需要提交的资料等,由二级单位初审,科研处复核后,办理相关投标手续。
第四章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并及时保存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有一个负责人,如经费和任务需分配给项目组成员,并需要单独立项,须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由项目负责人在办理经费入账手续时提出书面说明,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横向项目合同规定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合同内容,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科研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二条横向项目实施中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签订相应的外协合同。横向项目外协经费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合同总额的70%以内,且须在原合同中注明。双方或多方须签订委托合同(协议),经费划拨时须提供受托方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和其它必要的资料,经审核签字后办理划拨手续。
第十三条横向项目经费不得外拨给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及参与公司等利益关联单位。如项目负责人未如实阐明关联关系,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至利益关联单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项目原则上应继续在我校进行,直至完成;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后无法继续负责项目研究,可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变更项目负责人,报科研处备案并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或未能通过项目验收而引起争议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横向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费支出应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横向项目中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经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审核、税务机关备案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税务的相关规定征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也可不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但不享受上述政策。
第十八条横向项目经费支出包括科研业务费、劳务费、外协费、管理费、设备费等。
(一)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劳务费在合同中单项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到帐经费的80%。
(三)外协费:外单位协作承担横向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实验等工作的费用。横向项目的转拨经费原则上应在委托方要求或合同中事先约定,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到账经费的70%,外协金额不计入绩效考核与激励。合同中未约定外协费的,确因研究需要外协的,与委托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外协经费、协作单位须约定明确;绩效考核与激励完成后,原则上不再进行外协费调配。
1.申请转拨外协费须是项目合同中有明确外协单位和金额约定的经费,需提供学校与接受转拨经费单位的合同或协议及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2.实际转拨时须通过单位对公账户办理。协作单位是民营企业的,须提供对方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复印件资料;协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应提供对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管理费: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的4%提取,由学校和相关二级单位按1:1的比例分配使用。对外协作费和设备费不提取管理费用。若横向项目合同终止、并需退款的,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五)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利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合同中约定交付给委托单位使用的,资产的采购及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采购,不纳入校内采购范围,报销时须提供对方单位仪器设备接收证明材料;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
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横向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须依法纳税,劳务费须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由财务处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第二十条横向项目经费支出须按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横向项目报销审批权限:项目支出经费单笔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批;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核、科研处分管副处长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核、科研处副处长复审、科研处处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核、科研处处长复审并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六章项目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横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提供科研成果或结项总结,并按委托单位的要求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结项、评估、验收、推广等。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应由委托单位出具验收意见或结项证明。项目负责人凭结项证明和相关研究工作资料,如合同书、研究方案、实验记录、鉴定文件、研究报告等到科研处项目管理科办理结项手续,并且全部经费到账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横向项目结项完成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办理结账手续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实际情况办理成果转化收益手续。
第二十三条横向项目合同到期未能按时完成,项目主持人应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处理意见,并签订补充合同,报送科研处项目管理科与原合同一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项目结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项:
(一)通过验收、鉴定的;
(二)委托方已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三)合同有效期满一年内,经征询委托方意见,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四)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
第二十五条对于应结项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项目结项按财务审核流程图程序办理。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项之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横向项目履行过程中一旦与委托方产生纠纷,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经费支出,并责成该项目负责人积极、负责任地解决问题,直至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需我方偿付的款项,由相应个人或二级单位按以下比例支付:先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的全部人力资源成本费(须追缴退回学校)支付。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提取的该项目管理费支付,若仍不足,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有参与项目的成员协商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可转为个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除绩效支出以外的其他科研支出;也可根据《延安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未完成应书面授权项目组其他人员作为项目新代理负责人;项目已结项的,剩余经费应收归学校所有。
第三十条对使用横向项目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按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视为职务科技成果属学校所有。
第七章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组人员应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恪守学术道德规范,践行科研诚信承诺。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开展科研活动和使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项目负责人积极接受并配合委托方以及学校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应加强对横向项目经费的监管,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之外的特殊情形,须先提交科研处备案,再提请学校审议。校内此前颁发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省、市等上行政策变动等因素,与上行政策相抵触的,以上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