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安大学高质量贡献评价与激励标准(科研部分2022版)》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
《延安大学高质量贡献评价与激励标准(科研部分2022版)》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延安大学
2022年7月12日
延安大学高质量贡献评价与激励标准(科研部分2022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调动和激发我校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科研工作者潜心研究,提升学校科研创新和服务贡献能力,根据中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实际和未来发展需要,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科研成果评价按照质量和贡献度进行积分,激励以积分值为依据,突出成果的创新质量和综合贡献。
第二章科研成果评价内容与方式
第三条高质量科研贡献的评价,以定量、定性和代表性成果同行评议等方式进行。定量评价从学术贡献、社会贡献两个方面综合量化。学术贡献主要评价高质量论文、成果奖、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纵向项目等;社会贡献主要评价横向科研与服务项目、政府部门的应用研究纵向项目、技术成果转化、新产品新药物、技术标准、资政报告、文化艺术作品、优秀网络成果等。定性评价从成果原创性、代表性成果同行引用与评价、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主要评价在校学生参与科研活动的实际效果,诸如参与项目研究、成果进教材、成果转化为教学实验装备等)、社会影响力、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定量评价中学术贡献、社会贡献量化积分占评价总积分的80%,各单位可根据学科、岗位等特点科学设置高质量科研成果的学术贡献与社会贡献权重比例;定性评价积分占评价总积分的20%。品、优秀网络成果等。定性评价从成果原创性、代表性成果同行引用与评价、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科研支撑人才培养(主要评价在校学生参与科研活动的实际效果,诸如参与项目研究、成果进教材、成果转化为教学实验装备等)、社会影响力、科研诚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定量评价中学术贡献、社会贡献量化积分占评价总积分的80%,各单位可根据学科、岗位等特点科学设置高质量科研成果的学术贡献与社会贡献权重比例:定性评价积分占评价总积分的20%。
第三章科研成果评价认定与积分标准
第五条自然科学类成果认定与积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人文社科类成果认定与积分标准(见附件2)
第七条成果转化认定与积分标准(见附件3)
第八条平台与团队认定与积分标准(见附件4)
第九条科普类获奖积分标准(见附件5)
第四章激励程序
第十条高质量科研成果贡献评价与激励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科研处依据科研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的成果进行评价。同一成果在符合多项激励条件时,不重复计算,按积分就高原则给予计量,经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学校研究批准,下发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对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的成果贡献,每年由各单位集中申报,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给予综合定性评价后进行激励。
第十二条凡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科研激励的,由校学术委员会专家组仲裁后,学校撤销激励,通报批评,并按照《延安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凡知识产权未标注延安大学的科研成果,在进行成果登记与收益处置后方可核定积分。凡对科研成果级别认定有争议,或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仲裁后核定积分进行激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延安大学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延大发[2019]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