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文件
延大发[2018]6号
关于印发《延安大学本科教学
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单位:
《延安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已经学校研究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大学
2018年3月2日
延安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了不断加强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督机制和保障体系,健全本科教学督导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过程、培养青年教师、引导学生学习、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延安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本科教学督导体制,分别由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团和院系本科教学督导组构成。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组)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性、指导性、监督性机构,是进行教学检查、监督、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1-3名、成员若干名;院系本科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可由学校督导团成员兼任)、成员2-4名。
第四条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团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院系本科教学督导组接受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团的指导,在各院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定期召开本科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听取本科教学督导团(组)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并解决本科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选聘办法
第六条 聘任条件
1.本科教学督导团(组)成员可以是校内外专家学者、退休教授、退休或离岗教学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学校在编在岗专职教师。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了解高等教育规律,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理论水平。
3.热爱教学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了解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教学管理水平。
4.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5年以上高校教龄,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5.原则上不直接兼任学校或院系的本科教学管理工作。
6.关心学校发展,乐于奉献,尽职尽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发表意见。
7.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选聘办法
1.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团和院系本科教学督导组,同步选聘,同步换届,每届任期2年,符合条件者,期满可续聘。
2.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和各院系推荐提名,填报《延安大学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推荐表》(附件1),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和工作牌;院系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院系组织聘任,填写《延安大学院系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汇总表》(附件2),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备案。
3.在聘期内,本科教学督导团(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或院系有权解聘。
4.在聘期内,学校或院系可根据工作需要补聘或临时聘任本科教学督导人员。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团补聘人员需要主管校长批准,颁发聘书和工作牌;院系本科教学督导组补聘和临聘人员需要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 督导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科教学督导团(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每人每月进入课堂听课2次以上,每学期进入课堂听课不得少于20次,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和教学质量评价表;学期内每月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提交一次听课记录表和统计表,造册存档;院系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每人每月进入课堂听课1次以上,每学期进入课堂听课不得少于10次,填写听课记录和教学质量评价表,统一上交院系存档;院系每学期末统计汇总教学督导组的听课情况,上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存档。
第十条 督导方式和内容
(一)随堂听课:本科教学督导团(组)成员要有计划地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有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指导学生提高学习效率。
重点检查对象包括:教学岗前培训合格后新上岗开课的教师、开展课程教学改革的教师、实行双语教学的教师、参与新型课程建设的教师、拟申请晋升教师系列高一级职称的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
(二)专项检查:参加学校、院系开展的各项本科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 课程试卷、实习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实验教学等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三)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题调研,收集和整理教学动态信息,及时反馈教学管理部门和院系教学单位,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
(四)专项评价:参与教学成果鉴定、教学研究及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教学质量认定、优秀教师评定等专项评价工作。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和被举报的教学事故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五)定期召开本科教学督导例会,将督导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汇集整理,撰写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报告,形成本科教学督导简报,向全校发布。
(六)完成学校或院系委托的其他本科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督导人员权益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督导人员的工作权力
1.有权参与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本科教学活动。
2.有权深入课堂和实验室等教学第一线检查指导本科教学工作。
3.有权查阅教师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教案、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教学过程材料。
4.有权调阅教学单位因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各项教学材料。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人员的待遇
1.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在聘用期间,由学校按届依照聘任文件核定标准和方式,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造册发放工资补助或工作津贴。
2.院系本科教学督导组在聘用期间,由学校按届依照聘任文件核定标准,整体划拨院系督导组的人员使用经费,院系根据督导人员的工作情况,造册发放工资补助或工作津贴。
3.由学校组织的专项工作,如需抽调本科教学督导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另行发放专项补助。
第五章 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人员要加强学习,深入理解、认识和把握高等教育规律,及时了解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动态,更新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不断探索督导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创新督导方式,提高自身的督导水平。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督导团(组)应根据学校、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院系教学工作总体安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年底完成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本科教学督导人员要积极主动地收集整理各类本科教学信息,掌握教学一线动态,及时反馈广大师生对教学过程、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科教学督导人员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工作牌,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本科教学督导团(组)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条例制订院系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延安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抄送:有关校领导。
延安大学 2018年3月2日印发
附件1:
延安大学校级本科教学督导团成员推荐表
附件2:
延安大学院系本科教学督导组成员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