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课对象为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外聘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和新开课、开新课的教师以及本年度参评职称教师。
二、听课时间自行确定,采取随机抽查形式。
三、各级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完成以下听课任务:
1、学院党政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
2、学院督导每学期至少听课10学时;
3、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
4、新进教师应加强听课,第一学期不少于8学时。
四、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期间,教学办组织教研室进行听课。
五、对学生反映有教学质量问题的教师,学院将专门组织听课。
六、各听课人员须认真填写《延安大学教师听课记录表》,并作为个人教学档案交教学办保存。
七、对在听课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课教师并向教学办或直接向教务处反映,经学院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做相应处理。
八、在检查中未能按要求完成听课任务的人员,教学办将在院教学会议中予以通报批评,并做为年度考核的一项依据。
本办法从2017年9月开始实施。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