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过程管理,特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学院教学督导团是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性机构,是进行教学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学院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代表学院对教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信息反馈,开展专题调研工作。
第四条学院应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校教学督导专家对教学督导工作情况的汇报,认真研究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教学督导团在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名、成员若干名,由学院聘任,聘期为2年,期满可续聘。
第七条教学督导团专家任职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2.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了解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
3.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4.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八条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1.根据学院教学工作总体安排,制定教学督导团年度工作计划。
2.课堂教学的督导与评价。教学督导团的成员要有计划地监督和检查我院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包括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督导团成员每人每学期至少完成6节的听课任务,听课须填写听课记录表。
3.考试督导与评价。主要包括:对试卷进行抽查,评价试卷的质量和归档管理的规范性。
4.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如教学的专项评估和专题调研等。
5.对学院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教学督导成员应坚持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熟悉学院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督导水平。
第十条督导专家的工作权力。
1.有权参与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
2.有权随时深入课堂等教学第一线检查指导教学工作;
3.有权查阅教师所授课程的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教案、学生作业和实验报告等。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