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升我校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包括专业综合改革、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团队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建设内容。
第四条 “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进行安排。经费管理按《延安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三)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四)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 “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经费,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务、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根据教务处对“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检查工作安排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八条 “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经费由所在学院统筹使用和管理,如因负责人退休、职务变动或单位变动等因素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教务处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各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三)教务处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五)加强对申报省级、国家级“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的遴选、论证工作,提高项目的评审获准率。
四、检查验收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实行项目择优培育机制,遴选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滚动建设。
第十二条实行项目经费报销与建设进展和成果挂钩制度,分阶段报销项目建设经费。对于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外大学生实践基地等集体性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拿出年度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教务处年终依据计划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和中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务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在教学实际中的应用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结束后,由教务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结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结题验收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项目,项目后续建设予以滚动支持;对于承担项目结题优秀率达到80%且无项目结题不合格的单位,在以后项目立项时,予以倾斜;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项目资格,项目负责人以后失去项目申报权利,项目承担单位在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教务处适时对“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成果运用于教学活动情况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高项目建设成果服务教学工作的效果。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原《延安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