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教育,积极鼓励大学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教育学分主要包括科研与实践成果、学习与竞赛成果和特长与技能证书等三大类九个项目。
第四条 创新教育学分的申请和认定:
1.申请时间:每学年一次,具体见教务处通知。
2.申请材料:学生本人填写《延安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附件3)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3.申请与认定程序:
(1)学院审核:各学院依据《延安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附件2),对申请创新教育学分学生的《延安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公示。如遇特殊情况,报请学校组织专家审核,及时评定学生的创新成果。
(2)学校认定:教务处接到经学院审核的申请表后,对其进行认定。
(3)成绩录入:学分认定结束后,由教务处统一录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条 创新教育学分的记载:
1.学生学籍档案应明确记载创新教育学分的项目内容和获得学分。
2.创新教育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修课的学分记入学生总学分,最多不能超过10学分。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教育学分可累加记载,但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教育学分一般不得超过该项目可以获得的最高学分。
第六条 学校将不定期对创新教育学分的认定工作进行检查。对创新教育学分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如果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对不符合事实记载的创新教育学分予以取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学院应认真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管理办法,可根据专业实际,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