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制度

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21年11月27日 20: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使其尽早进行社会实践,参与科研训练,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逐渐掌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各学院、科研处、国资处、财务处、学工部、团委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办公室主任由主管实践教学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大创项目的组织协调、遴选推荐、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院长担任,全面组织和落实本学院的大创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学院大创项目实施细则,聘任指导教师并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协调落实大创项目所需条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研究进度组织专家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科技交流活动。

第三章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施学院要认真进行遴选,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教师作为大创项目指导教师。

第六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审查项目申报表,加强过程指导,围绕项目理论基础、方案设计、工作路线和安全教育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学生交流研讨。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原则上,每位教师每次只能指导一个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大创项目申报要求:

1.大创项目按学生自愿申请、学院遴选、专家评审、择优推荐、重点支持的原则,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见教务处通知。

2.大创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限1人。项目负责人以二、三年级学生为主。每个项目由3-5名相关专业学生组成项目研究团队,团队的组建提倡学科交叉与联合。每名学生每次只能参加一个项目。

3.项目选题要切合实际、重点突出、特色鲜明,充分凸显学科特点和专业优势,选题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可操作性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年级组成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和实践。项目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重点突出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和实际运用中的作用与价值。论证充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计划可行,且具备按计划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学生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指导教师填写推荐意见,提交所在学院大创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阅并签署意见,将项目推荐至教务处。

2.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对学生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创新性、技术可行性、研究计划、经费计划、申请者的研究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条件等。评审以专家分阅联评的方式进行。专家组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

3.公示:专家组评审通过的项目在校园网、宣传板、公告栏等形式向全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领导小组批准,填写学校推荐意见,上报省教育厅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求:

1.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须填写《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设计实验方案、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并管理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应注重学生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导师应发挥辅助作用,营造教学相长、亲密融合的学术氛围。

2.项目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引导学生解决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指导学生调整研究方向。

3.全校各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均应按有关规定向执行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并给予热心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大创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学校和学院应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存在问题、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等。对工作不力、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停滞不前或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改进,否则学校将终止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如无法按期完成,须填写《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报学校大创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执行。未填写延期申请表的项目视为自动终止。

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项目负责人毕业当年12月31日,逾期未结题的项目,予以终止。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项目进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的,涉及变更研究内容、参加人员和结题时间等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报学校大创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对大创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由学生(限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

1.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表》,与项目研究论文、报告、实物及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提交项目所在学院验收。

2.学院验收。项目所在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评审。验收未通过的,限期完善后重新申请学院验收;验收通过的,报送学校大创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

3.学校验收。学校大创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经学院验收的《大创项目结题申请表》后,对其进行审核验收。

4.结论评定。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在核心期刊及其以上发表成果或获得专利者评定为优秀;在非核心期刊上发表成果者评定为合格;无成果或在非法期刊上发表成果者评定为不合格。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方可报销经费。

5.资料存档。大创项目资料归档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表、中期检查报告、项目结题表、研究论文、科技作品、专利授权证书、样品、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归档材料学校大创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存原件一套,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副本(或复印件)一套。

6.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1)结项验收资料、数据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

(2)未完成预期成果的;

(3)擅自改变原定研究目标和内容的。

7.项目成果。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延安大学。研究成果(包括作品、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发表(出版)时,应标注“××年陕西省(或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和立项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的验收材料。SCI,EI,ISTP和国内核心期刊原则上指导教师可作为第一作者;一般期刊必须以学生为第一作者。

学校将不定期对已结题的大创项目成果进行汇编、召开项目成果报告会、举办项目成果展览会,促进优秀大创项目成果的传播与应用,使其发挥应有的辐射力和引领作用。

第十六条 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实验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与使用。

1.经费来源。大创项目经费由学校创新教育费中划拨。

2.经费标准。对批准立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校根据上级部门创新项目经费到位情况进行资助。原则上省级大创项目:文科类资助3000元,理工科资助4000元;国家级大创项目:文科类资助6000元,理工科资助8000元。经费一次核定,结题验收合格后凭票报销。

3.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实验消耗、样品测试、必要的制作费、资料费、文本打印费、版面费以及相关调研等。

4.审核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负责经费报销单的填写,经教务处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立项后不开展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 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生可取得创新教育学分,具体实施按照《延安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条例》进行。

第十九条 省级、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获准立项,结题后,省级项目指导教师奖励1000元,国家级项目指导教师奖励2000元,并在职称评定时给予一定的奖励分数。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大发[2013]18号)即行废止,学校已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