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制度

延安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2021年10月26日 16: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本科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学校本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学校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两级构成。

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由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教学督导团部分成员及其他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兼任。

(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教务处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和教务处处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主管教学副处长担任。

(四)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下设学科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委员会。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六)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聘任。补充人选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七)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组织

(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7—9人组成。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二)委员会委员由本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推荐,由院长聘任,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备案。

(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人,分别由院长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四)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五)委员会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有不公正行为者,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中止聘任并推荐其他人选,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备案。

(六)各学院教学秘书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秘书。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非常设专家工作机构,对学校本科教学方面工作的方向性决策负有重要咨询职责,负有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就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

(二)专业和课程建设

1、审议、指导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2、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建议,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负责学校本科教育课程计划的审定并监督其实施。

3、审议、指导精品课程建设规划。

(三)教学规章制度建设

1、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对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对加强全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

(四)教材建设

1、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2、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五)教学改革与研究

1、对学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议学校各种教学改革方案。

2、对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

3、对教学改革与研究课题指南进行审议,并负责对教学改革研究成果进行评估验收。

4、接受校长委托,开展专题调研。

(六)教学评估

1、审定学校教学评估方案。

2、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3、审定各类教学评优评奖标准和办法。

4、审定各类教学事故。

5、审定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结果。

(七)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

1、负责审定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

2、对实践教学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本学院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机构,负有对全学院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的职责,负有对学院教学重大事情提供咨询和进行审议的职责。

(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本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设置、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评优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和审议。

(三)对本学院日常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对违犯教学秩序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四)对完善本学院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五)提出或审议教学研究课题,指导本学院的教学研究工作。

(六)参与和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对学院教学评估体系实施和总结进行监督指导。

(七)组织并实施学院级教学调研。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九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并印发会议纪要。

(二)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十条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

(二)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重大问题的决策须在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四)教师对教学指导委员会重大决策有意见,可提请学院办公会讨论是否提交教授委员会审定。教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方可修改、推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策。

(五)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教学副院长负责执行。

(六)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