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制度

延安大学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2021年11月24日 1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激励大学生主动学习、拓展知识面,培养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群众性科技活动。为了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提高竞赛水平,规范竞赛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全国性学会(协会)、教育厅等部门和学校举办的针对某学科领域的大学生科技创新、专业能力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和竞赛范围,将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含国际性竞赛)、省级和校级三级学科竞赛。

1.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具有权威性的全国性学会组织的面向全国大学生的学科竞赛,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或某国学术团体面向全球组织的学科竞赛;

2.省级学科竞赛:指全国性行业协会、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学科竞赛的分赛区竞赛;

3.校级学科竞赛:指由学校教学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主办(或承办)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三条学校将参赛学生涉及不同学科专业、规模较大、在国内有较大影响、举办历史悠久的学科竞赛项目作为重点支持项目;将参赛学生学科专业较为单一、规模较小的学科竞赛项目作为一般支持项目。

第四条新增学科竞赛项目,学院须在接到竞赛组委会正式文件通知后一周内填写《延安大学新增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请表》,进行申请,经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科竞赛指导委员会,组长由主管教学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下设学科竞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学科竞赛的预审,竞赛日常组织管理,学科竞赛的检查、验收、评奖及表彰,学科竞赛的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和修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确认学校参与的学科竞赛项目,编制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章 管理和实施

第七条 学科竞赛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由有关学院或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参加或组织学科竞赛须提前填写《延安大学学科竞赛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院系可结合专业特点组织学科竞赛,须指定专人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提供竞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配备必要的指导教师,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等工作。竞赛时间的选择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安排为原则。竞赛项目完成后,院(系)须向教务处提交竞赛项目总结。

第九条 校级学科竞赛的命题、考试、评审、评奖、保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须接受主办单位及学院、学生等各方面的监督。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学校每年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下拨教务处,作为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的学科竞赛的业务费、参赛报名费、参赛期间教师和学生的差旅费、获奖学生团体和教师的奖励等。

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竞赛性质,须在赛前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培训,承办单位须提交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列出详实课时安排和培训内容。培训计划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按照每学时50元的标准支付指导教师培训费用,日常培训课时原则上不超过30学时,数学建模等覆盖面广的竞赛培训根据培训实际,由承办学院与教务处商定培训学时,学科竞赛培训课时不计入工作量。竞赛期间,根据学科竞赛的性质对指导教师予以适当补贴,在校内参加学科竞赛期间,指导教师每人每天补助50元;外出参加学科竞赛期间,按照教学出差标准对待。

第十二条 参加学校重点支持竞赛项目以及学校审批同意的外出参加其他学科竞赛的学生,予以生活补助。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等重点支持竞赛项目的培训,并入选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者,每人发放100元用餐补助;学生外出参加竞赛期间,参赛学生每人每天补助30元餐费;学生在校外参加竞赛期间,住宿费、交通费报销标准参照教师最低标准执行,费用从竞赛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凡列入《延安大学学科竞赛项目表》的竞赛项目,竞赛经费在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四条 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若获奖作品产生专利(技术)转让,其转让费用的一部分可用于奖励。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竞赛获奖学生,可申请学分奖励,具体按照《延安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延大发[2015]69号)执行,并在奖学金评定和研究生推免等过程中享受相应的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重点支持学科竞赛项目中获奖的个人或团队、优秀指导教师(教练组)、组织工作优秀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延安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重点支持项目奖励标准》(见附件3-1)执行,《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标准按照附件3-2执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项目奖励标准参照《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标准执行;一般支持学科竞赛项目奖励标准按照《延安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一般支持项目奖励标准》(见附件4)执行。学生同一参赛作品若同时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奖计,如竞赛设有特等奖,则特等奖一并按照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国际竞赛按照一般项目国家级竞赛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获奖项目指导教师按照学校相关文件予以奖励。

第六章 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鼓励学科竞赛获奖学生积极申报学校各级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积极参加相关创新创业大赛,促进竞赛项目成果转化,以赛促教,赛教结合,以赛促学,赛学相长,全面提升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第十八条 鼓励学生成果转化,如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形成产品等,且需注明成果受相应的延安大学竞赛项目支持,否则不予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竞赛参照本办法进行组织、管理和实施。“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等由学工部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竞赛由校团委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意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由科研处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延大发[2015]23号)即行废止,学校已有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