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见习)是我校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管理、实施、安全等方面具有自身特点。为了切实保证实习(见习)教学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见习)教学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总体管理,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按规定及要求做好计划管理、安全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经费管理及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习(见习)教学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各级领导、各有关人员对安全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认真组织,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学校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与要求,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使实习(见习)教学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 实习(见习)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实习(见习)教学工作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院(系)院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依照安全管理实际,逐级落实安全责任,达到认识到位、责任制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四条 各院(系)要制定严格的实习(见习)安全管理及要求责任制度,责任到人;要举行实习(见习)动员及安全教育大会,教育到人;实习期间实行实习安全指导教师责任制制度。
第五条 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院(系)在具体实践中,必须严明纪律,违规违纪情况,谁批准谁负责。
第六条 实习(见习)队要制订安全预案及责任要求,并经院、系审定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安全预案、措施与责任,以适应突发事故处理。
第三章 实习(见习)基地确定与安全要求
第七条 实习(见习)贯彻“就地就近”原则,一般在省内安排进行。确因专业需要须赴外省(市)安排实习(见习),由院(系)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议,主管教学校长及校长审批同意,院(系)主任向学校签立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安排进行。
第八条 实习(见习)一般应选择在基本条件较好,治安良好,生产、安全管理规范,力争靠近铁路沿钱的企业、学校、医院进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不予选择。
第四章 实习(见习)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实习(见习)用车,须选择县级或县级以上运输公司营运车辆。我校包车人员要实地了解车况性能并证实技术状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有效;门窗、座位、绳网、灭火器齐全;驾驶人员具有客车执照;车辆具有乘客保险责任情况下签订包车合同,获取包车车票。
乘车前及乘车中,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准闲谈;严禁酒后驾车;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应及时组织师生下车,确保安全。
禁止租用个体车辆或黑车乘载学生。
第十条 实习(见习)生往返实习点均须由有关院(系)统一组织,并由教师带队统一接送,任何学生不得单独乘车。如有特殊原因确需提前出发或推迟返校者,必须征得带队教师及院系批准,并完善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实习、见习学生个人在乘车中,严禁携带易燃、爆炸、腐蚀、有毒及妨碍他人安全、卫生的物品乘车。班级因教学需要确需带用的,由指导教师负责,在保证安全与卫生的条件下方可携带。乘车时,头、手及身体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车。不准随便开启车门。车内不准吸烟,行车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
第十二条 运送实习、见习学生行李货车,包车要求同客运,并注意车厢栏杆高度不得低于一米,篷布、绳索齐全。行驶中与客车随队同行。学生行李中严禁夹带易燃、易爆品及钱等贵重品。装运车辆应货物捆扎牢固,遮盖严密,运输途中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师生行李不丢失、不破损。带队教师应对行李运抵后组织核实工作。
第五章 实习(见习)队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在实习(见习)基地,必须接受企业、学校、医院的安全教育,遵守厂方安全制度,自备安全帽、口罩等安全装备。
第十四条 实习(见习)生必须遵守实习纪律,临时外出应向带队教师请假,说明外出地点、时间,晚上严禁外出活动。
第十五条 实习(见习)生应按实习(见习)点提供的处所统一住宿,不得擅自在外留宿或租房住宿,严禁在宿舍留住他人(包括同学或亲属)。
第十六条 实习(见习)生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外出旅游活动,如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而引发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并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实习(见习)生应一律上灶,严禁在宿舍做饭,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
第十八条 实习(见习)生不准酗酒滋事、赌博、打架,不准进卡厅等娱乐场所,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注意防火、防盗、防破坏,生火取暖应保持空气畅通,严禁通霄压炉,防止煤气中毒。
第二十条 实习生在实习点外住宿者晚上应结伴而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学生个人或集体以任何名义游泳。违者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注意饮食卫生及活动强度,防止中毒、中暑。
第二十三条 医学院在外见习、实习生遇生病或其它情况,各点班组长必须同时向医院及医学院取得联系,避免事故等情况发生;其他院系在实习、见习期间遇师生生病情况,按照治病救人为先的原则,予以安排处理,指导教师应同时向院(系)反映情况,请示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野外实习、史迹考察、色彩写生、国画写生、建筑工地实习(见习)、体育实习、医学类专业实习(见习)等应根据本专业教学组织特点,制定实习安全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实习(见习)器材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习用枪支、弹药严格按照安全规范使用管理。使用前须由院(系)申请经教务处、保卫处批准。禁止枪、弹同装,禁止枪口对人,禁止用枪游戏。枪支、弹药由指导教师双人分别管理,使用前须征得指导教师批准,使用后要经指导教师检查方可重新装弹或保管。
第二十六条 实习须携带的化学药品,由实习指导教师列出清单(注明名称、数量、包装、用途),报请主管系主任批准后购置或领用,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对剧毒品、危险品按“五双”制度管理。实习结束后实习队应向系行政写出化学药品使用管理情况报告,剩余品交回系库,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实习须携带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由实习队指导教师列出清单(注明名称、仪器编号、型号、附件、数量、用途)报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核,设备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带出。仪器设备的管理由指导教师负责,防止损坏、丢失,如有发生按延安大学教学设备管理的有关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章 实习(见习)其它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实习、见习中必须坚决保证经费安全、票据安全、物资安全,经费、票据、物品发生被盗、破损等事故引起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引起不良影响的要依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习(见习)中的技术安全执行实习(见习)基地管理制度,全体师生培训、教育后上岗。违反实习(见习)基地技术安全管理制度一次以上者,依情节及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实习(见习)资格,按本门课程成绩记“0”处理,给基地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实习、见习中应做到纪律严明,组织有序,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实习(见习)队形象。
第八章 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应与各教学点定期联系检查,了解安全工作、教学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或处置,缓报、误报、不报而引发的各类责任事故,要严肃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习、见习中不论发生什么意外情况,指导教师、班干部应冷静处理现场情况,按照抢救、上报、维护其他人员、维护现场同时进行的原则,迅速反应,妥善处理,防止意外事故的扩大,以最短的时间向就地就近122、110、急救中心和院(系)负责人、校长值班室(2332271)等部门报告意外真实情况。不报、迟报、错报、漏报要对实习队带队教师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2001年6月起执行。凡与本细则要求不符的按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