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制度

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实习(见习)经费开支规定(修订)》的通知

2015年05月20日 22:46

延安大学文件

延大发[2015]25号

关于印发《延安大学实习(见习)经费开支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延安大学实习(见习)经费开支规定(修订)》已经2015年5月11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大学

2015年5月20日

延安大学实习(见习)经费开支规定(修订)

为保证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顺利实施,加强实践教学工作,规范各类实习(见习)经费的开支和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实习(见习)包括:各专业(除医学类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育实习、生产实习、野外实习、金工实习、艺术写生、专业见习等。

二、审批原则和借款报销程序。

各学院应按照培养方案中有关实习(见习)的要求,坚持就近原则,选定实习(见习)场所,认真制定各专业实习(见习)计划和经费预算,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持出差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实习(见习)费用报销,须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办理。办理借款手续和费用报销者须是我校在岗在编职工。

三、专业实习经费。

(一)教育实习

1.指导费:按照每生200元标准向实习学校支付(含实验材料费、水、电、暖、伙管费等)。

2.交通费:

(1)在宝塔区实习,每生每天(星期天除外)补助公交费4元;

(2)在宝塔区以外实习,学生往返交通费实报实销,原则上控制在每生120元以内;

(3)带队教师与学生共同包车,交通费不再单独计算,非包车者凭票报支。

3.补助:实习期间(含路途)。

(1)在宝塔区实习,带队教师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在宝塔区以外实习,带队教师每人每天补助50元;

(3)在延大附中实习,带队教师每人每天补助10元。

4.公杂费:每生50元,用于办公、电话费、座谈会等开支。

5.住宿费:师生住宿费原则上不予开支,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先审批后执行。

(二)生产实习

1.指导费:按照各专业实际需要,先审批后执行。

2.交通费:

(1)在宝塔区实习,每生每天(星期天除外)补助公交费4元;

(2)在宝塔区以外实习,学生往返交通费实报实销,原则上控制在每生120元以内;

(3)带队教师与学生共同包车,交通费不再单独计算,非包车者凭票报支,教师在实习地产生的公交费按每人每天8元限额报支。

3.补助:实习期间(含路途)。

(1)在宝塔区实习,带队教师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在宝塔区以外实习,带队教师每人每天补助50元。

4.公杂费:每生50元,用于办公、电话费、座谈会等开支。

5.住宿费:师生住宿费必须先审批后执行。原则上学生每人每天20元以内,教师每人每天100元以内。

(三)金工实习

1.指导费:按照各专业实际需要先审批后执行。

2.交通费:若包车需由学院在提交实习计划时附包车合同,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实习结束后凭票报支。

3.补助:实习期间(含路途)。

(1)在宝塔区实习,带队教师每人每天补助30元;

(2)在宝塔区以外实习,带队教师每人每天补助50元。

4.公杂费:每生30元,用于办公、电话费、座谈会等开支。

5.住宿费:师生住宿费必须先审批后执行。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每人每天20元,教师每人每天100元以内。

(四)野外实习

参照生产实习各项标准执行,但不能超出野外实习预算。

(五)个别农学类、艺术类和理工科专业原则上实行分散实习,按每生250元(含每生30元管理费)标准包干;其余专业分散实习,按每生180元(含每生30元管理费)标准包干。

四、专业见习经费。

(一)专业见习

1.见习费:

(1)在宝塔区见习,每生控制在50元以内;

(2)在宝塔区以外见习,每生控制在100元以内。

2.交通费:

(1)学生交通费实报实销,原则上控制在每生120元以内;

(2)带队教师与学生共同包车,交通费不再单独计算,非包车者凭票报支,教师在见习地产生的公交费按每人每天8元限额报支。

3.补助:学生不予补助,教师按出差对待。当日往返的专业见习,带队教师每人补助50元。

4.住宿费:师生住宿费必须先审批后执行。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每人每天20元,教师每人每天100元以内。

(二)艺术写生

美术学和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外出写生,教师每人每次按3000元包干(含材料费),学生每人每次按300元包干。

五、费用报销要求。

1.本规定标准均为费用开支上限,在此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

2.严格按照预算项目的经费用途列支,各预算项目之间不能调配使用。

3.实习结束后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手续。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延安大学实习(见习)经费开支规定(试行)》(延大发[2007]85号)即行废止。

  

  

  

  

  

  

  

  抄送:有关校领导。

  延安大学教务处                   2015年5月20日印发